審計委員會
為強化健全董事會監督及管理機制,本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設置審計委員會。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
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:
- 一、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- 二、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- 三、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- 四、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- 五、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- 六、 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- 七、 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- 八、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- 九、 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- 十、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- 十一、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
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並提董事會決議,除第十款外,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,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