功能性委員會
■ 審計委員會
為強化健全董事會監督及管理機制,本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設置審計委員會。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本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本委員會。
本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如下:
一、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。
二、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。
三、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、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、資金貸與他人、
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。
四、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。
五、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。
六、重大之資金貸與、背書或提供保證。
七、募集、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。
八、簽證會計師之委任、解任或報酬。
九、財務、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。
十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。
十一、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。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
並提董事會決議,除第十款外,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,得由全體董事
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■ 薪資報酬委員會
本公司為落實公司治理,並健全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,於民國113年6月日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,該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,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;該委員會成員業依相關法令規定,由獨立董事擔任,並由全體成員推舉召集人及會議主席。薪酬委員會主要協助董事會執行與評估公司整體薪酬與福利政策,以及董事及經理人之報酬。
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忠實履行下列職權及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責,並對董事會負責,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。
●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。
●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。
委員會成員
職稱 |
姓名 |
審計委員會 |
薪資報酬委員會 |
獨立董事 |
施玉珍 |
V(主席) |
V(主席) |
獨立董事 |
廖鉦達 |
V |
V |
獨立董事 |
温惠玲 |
V |
V |